第二十六条

有效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应当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保障学生、幼儿安全通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主校门应当避开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

(二)校园门口应当设置隔离栏、隔离墩或者升降柱等防冲撞设施;

(三)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结合设计方案预留家长接送区和临时停车区;

(四)校园门口两侧五十至二百米道路上应当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门前道路应当设置人行横道;

(五)校园校门与道路红线之间应当设置不小于二百平方米的交通集散场地;

(六)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和周边道路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人行天桥或者地下通道。

需要临时开挖或者截断学校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工十日前书面告知学校,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通行措施,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