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有计划地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教育部门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入学需求,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