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联审联批制度,组织教育、发展和改革、行政审批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简化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条件、时限和责任,提高审批效率。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