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村地区幼儿园、小学(含教学点)和初级中学布局。

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