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中小学校、幼儿园因合并、分立、置换、搬迁等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教育、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