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对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更用地性质或者改变用途;

(二)侵占界限范围内的土地;

(三)建设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进行与教育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