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九条有效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控制区域水土流失面积,减少水土流失。生产建设单位在区域内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审批。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