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区域内实行耕地用途管制。

禁止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擅自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