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区域内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区域内的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禁止擅自将生态保护红线内空间转为城镇空间和农业空间。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