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工作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单位和个人参与和监督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提供便利。

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获取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信息,举报和控告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