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