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晋西太德塬区域土地、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自然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