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完善城乡节水配套设施,实施城乡老旧供水设施和管网改造,控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推广普及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