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节水型工业,推广应用节水技术装备,支持企业实施用水计量和节水技术改造,在工业园区开展企业间串联、分质、循环用水设施建设,推动企业节水增效。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