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区域内河道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区域内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重要民生工程的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