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组织开展农村厕所改造和生活污水治理,在居住分散、干旱缺水的农村积极推进生活污水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