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矿山和在建矿山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责任,组织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