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研究与保护,制定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对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措施,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治外来物种侵害。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