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生态保护制度,开展森林保护、修复、灾害防控以及资源监测管理,提升森林和草原生态屏障系统功能。

鼓励在二十五度以上坡地建设水土保持林,通过建设国家储备林、抚育中幼林、修复退化林和改造人工林等形式增绿扩绿,综合开展禁牧封育、人工造林和森林抚育,促进森林生态系统结构完整和功能稳定。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