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流水资源保护,组织开展河道生态修复和水环境治理工程。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