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七条有效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淤地坝建设,加快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和老旧淤地坝提升改造,建设安全监测和预警设施,将淤地坝工程防汛纳入地方防汛责任体系。禁止擅自占用、损坏淤地坝。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