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六条有效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化农用地生态修复,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等提质增效工程。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