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五条有效区域内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由生产建设者负责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