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区域内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由生产建设者负责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