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四条有效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水土流失防治标准进行治理。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