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对城市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公共供水单位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卫生标准。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