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源与水质第十条有效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和管理,每月向社会发布水质信息。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监测数据应当与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供水单位共享。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并建立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公示制度。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