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公共供水和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实现区域统筹、多源互补。

城市供水应当优化水资源配置,优先使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鼓励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原取用地下水作为自备水源的,除确需保留的热备水源或者不可替代水源外,应当限期关闭并依法注销其取水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