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供水单位应当组织开展供用水安全和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供水设施、节约用水和安全用水意识。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