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建设与设施维护第十五条有效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既有住宅未达到水表出户、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要求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新建住宅结算水表设计、建设和既有住宅抄表到户改造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方案,推行智能化管理。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