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建设与设施维护第十二条有效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