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三章 防空地下室的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严禁下列侵害防空地下室的行为:(一)在防空地下室内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二)向防空地下室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三)堵塞防空地下室的连接通道、进出口或者通风口;(四)改变防空地下室的主体结构;(五)在防空地下室安全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等危害防空地下室安全的行为;(六)其它危害防空地下室安全和降低防空效能的行为。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