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严禁下列侵害防空地下室的行为:

(一)在防空地下室内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二)向防空地下室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三)堵塞防空地下室的连接通道、进出口或者通风口;

(四)改变防空地下室的主体结构;

(五)在防空地下室安全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等危害防空地下室安全的行为;

(六)其它危害防空地下室安全和降低防空效能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