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三章 防空地下室的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因城市建设或者特殊需要有下列行为的,经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一)在防空地下室安全范围内埋设管线和修建建筑物;(二)改造防空地下室内部非主体结构。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