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首府绿化委员会、各县(市)区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义务植树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各级绿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义务植树的日常工作。自然资源、园林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义务植树的实施工作。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