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林权归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归集体所有;尚未确认土地使用权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