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义务栽植的树木验收前由栽种者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管护;验收后,由林权单位或者绿化委员会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管护。

采伐、更新,变更义务栽植的林木,改造义务建造的绿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