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在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