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人居环境治理活动的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爱护人居环境的良好风尚。

新闻媒体应当对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进行公益宣传,依法开展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