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农牧区的村庄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厕所改造、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