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村民主体、社会参与的体制,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整体提升、示范引领、建管并重的原则,建立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统筹协调机制。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