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条有效为了保护和改善农牧区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西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