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保护和改善农牧区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西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