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村庄应当保持整洁。道路应当及时维护,保持路面平整。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墙体、屋顶完整,墙面清洁。户外广告、招牌、标牌应当安全牢固,保持图文清晰、完整美观。农牧区主要道路两侧餐饮住宿、汽车修理等场所室外物品摆放应当整齐有序,不得影响村庄整洁和道路畅通。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村庄植树绿化活动,美化村庄环境。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