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县(区、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村庄清洁行动长效机制,持续推动村庄清洁行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村庄清洁日。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