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分区分类推进农牧区生活污水综合治理:

(一)毗邻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就近接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理;

(二)人口集中且达到一定规模的,建设集中治理设施;

(三)人口较少、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的,因地制宜采用低耗能、分散式、资源化利用等方式进行治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共场所、村庄街道、河道、沟渠、湖泊、水库等倾倒或者排放生活污水。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