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分区分类推进农牧区生活污水综合治理:(一)毗邻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就近接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理;(二)人口集中且达到一定规模的,建设集中治理设施;(三)人口较少、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的,因地制宜采用低耗能、分散式、资源化利用等方式进行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共场所、村庄街道、河道、沟渠、湖泊、水库等倾倒或者排放生活污水。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