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产业工人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工会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开展相关领域的产业工人服务工作,代表和维护产业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社会组织为产业工人提供个性化、多样化服务。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