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产业工人服务条例/第四章 权益维护第三十六条有效产业工人属于劳务派遣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向被派遣的产业工人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的产业工人。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