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在本市就业的产业工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就业地享有子女教育、社会救助、社会保障、文化体育、基本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的权利。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