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产业工人服务条例/第四章 权益维护第三十五条有效在本市就业的产业工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就业地享有子女教育、社会救助、社会保障、文化体育、基本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的权利。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