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产业工人服务条例/第四章 权益维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工会应当就涉及产业工人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女职工特殊权益维护等重大问题,依法组织、代表产业工人与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者形成协商意见。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