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产业工人服务条例/第四章 权益维护第三十二条有效企业应当依法为产业工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实现社会保险的应缴尽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以及企业应当在产业工人发生离职、失业、再就业等情形时为其提供接续、转移社会保险缴纳关系的服务。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