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产业工人服务条例/第四章 权益维护第三十一条有效产业工人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产业工人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企业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逐步增加产业工人的工资。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